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
浏览次数:190 日期:2017-07-14 00:00: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设,做好省市两级“四库一平台”数据对接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市级平台建设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市级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
已建成市级平台的市,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1号),尽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验收申请,争取2017年9月1日前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尚未完成市级平台建设的市,要加快平台建设速度。2018年12月31日起,省级平台关闭市级通用版使用功能,仅负责与市级平台数据对接。尚未开展市级平台建设或需进一步完善市级平台功能的市,要提前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明年预算。
二、提高数据质量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治理,稳步提升入库建筑市场监管数据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数据,及时通过平台采集录入基础数据库;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业务办理全部纳入市级平台,并及时、准确、完整将相关数据同步到省级平台。
三、加强检查考核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市级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的自查,于2017年7月21日前将市级平台自查报告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将报送电子版。
8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市平台建设、数据报送、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于平台建设推进缓慢、相关业务未纳入平台办理、数据质量不高的市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四、建立联络机制
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联络员机制,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确保市级平台稳定运行,与省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市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分别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19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报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